【木兰普法】最高法:继承纠纷裁判规则10条
发布时间:2020-10-10   浏览:2651次

【木兰普法】最高法:继承纠纷裁判规则10条

1.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陈少英、莫有成等诉莫枢、莫权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包括不能进行继承。

案号:(2014)肇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6辑(2016.2)



2.被继承人健在时继承人处分其财产的协议应属无效——苏仁华诉苏仁杰、苏丽霞、苏仁良、苏丽娜、苏丽玲、苏丽莉、苏丽虹、苏丽华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达成处分被继承人财产协议的,应当认定为无权处分。在被继承人没有以遗嘱或遗赠的方式确认继承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的前提下,不能按协议约定方式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号:(2016)渝民再14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3.一方出资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婚前购置房产可认定为订立合同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未办理登记的,其财产性权利可予继承,出资房款可按债务处理——李大某、李小某诉王某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依据是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但不因此影响合同效力。再婚夫妻婚前一方给付房款,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可认定为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的财产。签订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母亲、子女请求分割房产的,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其财产性权利可予继承,另一方给付的房款可按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处理,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债务清偿后,继承人对存有的遗产进行分割,且分割时应按照遗产的实际价值而非购买时或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价值,这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案号:(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62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3



4.裁判继承权纠纷不以亲子关系鉴定为依据——藏某某诉姚某某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否认亲子关系属于身份权范畴,专属于父母子女。自然血亲关系与是否享有继承权无必然联系,裁判继承权纠纷不以亲子关系鉴定为依据,而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案号:(2016)渝05民再1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14



5.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杨伏英、卢浩与卢建华等房屋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法定要件,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实房产因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证据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并无不当。

案号:(2012)赣行终字第1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12



6.养老机构可作为五保户死亡损害赔偿纠纷的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中心敬老院诉朱某、重庆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无近亲属的五保户与养老机构签订的供养协议视为遗赠扶养协议,养老机构依扶养关系取得近亲属的法律地位,其有权就五保户的死亡损害赔偿(含死亡赔偿金)向法院起诉。

案号:(2010)津法民初字第409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4



7.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8.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属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罗芙蓉、罗福玉诉王昌雅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依照我国行为习惯,私章不具有识别个人身份的法律特征,也不具有代表本人意思的法律效力,仅加盖私章而无本人签名且本人提出异议的放弃继承证明,形式上不符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律要件。继承开始后,在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遗产也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不存在继承人权利被侵犯的问题,遗产归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该权利实质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号:(2009)锦江民初字第329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6辑(2011.2)



9.遗产继承人擅自处分应当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的遗产,遗产因转化而增值的,在分割遗产时,应当按照增值后的价值进行计算——董杏蓉、於嘉建、於智建、於培建、於新建诉於震建遗产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自公民死亡之时开始,但公民死亡时间与遗产分割时间并不一定是同一个时间,这期间,遗产的价值很可能因为市场因素发生变化或者遗产的表现形式发生变化而导致价值认定产生不同意见。如遗产继承人擅自处分应当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的遗产,遗产因转化而增值的,在分割遗产时,应当按照增值后的价值进行计算。

案号:(2009)甬仓民初字第236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3辑(2010.3)



10.法定继承权可以放弃但不得转让——高某诉程某、程某平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实体上,法定继承权为身份权,可以放弃,但不得转让。同时应予明确的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审理法定继承案件时需要依职权调取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继承人情况和范围以及各位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的态度,将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追加。

案号:(2016)陕07民终67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