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和钱给了小三——除了婚姻,原配还有什么?
案件要点
近日,一则新闻“男子送情人八套房每月留5000元给妻子”登上网络热搜。
魏女士与丈夫结婚数十年,婚后魏女士辞职照顾家庭,丈夫每月给她5000元家庭生活费。后来丈夫与一年轻女子严某发展成情人关系,并生下一患有先天疾病的女儿。5年以来丈夫向情人陆续转账300多万,并送其8套房。另外还瞒着魏女士,以自己的名义在厦门买下4套房。妻子魏女士发现后,将丈夫告上法院,希望婚内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厦门4套房及丈夫名下一张银行卡内400多万存款。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魏女士丈夫的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虽然两人没有离婚,但魏女士要求先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按照女方60%,男方40%的比例依法分割涉案财产。
法律分析
01丈夫是否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而魏女士的丈夫在与魏女士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下和异性同居生育子女并共同生活,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如果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对外界以夫妻名义宣称,且外界也认为该二人系夫妻关系,那么魏女士的丈夫构成重婚罪。若严某在明知魏女士的丈夫在与魏女士没有离婚的状态下,仍和魏女士的丈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魏女士的丈夫和严某,有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2魏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为妻子60%、丈夫40%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可知,在本案中丈夫的行为已经符合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因而,魏女士可以主张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准确理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理论基础。基于共有关系的特殊性,一般来说不得分割共有财产,这是为了维护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尤其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涉及到夫妻对家庭应当承担共同的抚养、扶养、赡养等义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使得分割共有财产成为必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03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而这里所规定的“共有基础丧失、重大理由”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与解释,这也成为婚姻编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重要理论基础。
第二,从严把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1066条立法本意,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可以分割为例外。可以分割的两种情形中正好是《民法典》第303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的具体体现,因此也只有存在该两种情形时才允许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
第三,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分割共有财产的条件。回归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应着重审查是否达到了可以支持分割的标准,比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情形下是否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中法定扶养义务人以及重大疾病的认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后,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仍应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这依然是为了发挥共有关系所应有的法律与社会价值。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魏女士的丈夫偷偷购买4套房屋,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魏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存在着明显的过错,应当少分共同财产;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魏女士丈夫的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法院按照女方60%,男方40%的比例依法分割涉案财产于法有据。
03魏女士能否向严某主张返还丈夫转账的300万元?能否主张要求返还8套房?
(一)魏女士可以向严某主张返还丈夫转账的300万元,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无权擅自转赠他人。
第一,魏女士与其丈夫两人为夫妻关系,婚后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且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需要的大额财产支出,都需要和配偶进行协商,并经过配偶同意才能支出。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魏女士的丈夫擅自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现金等收入,通过转账方式转给严某的行为,侵犯了魏女士的平等处理权。魏女士有权要求严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300万元。
第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一个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以上分析可知,魏女士的丈夫将婚内财产赠与严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魏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而且该赠与行为明显与公序良俗相违背,有违社会公德,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魏女士能否要求严某返还丈夫赠与其的8套房屋,分两种情况来看:
1、若魏女士的丈夫直接向严某转账购房款,而涉案8套房屋则由严某直接购买,并登记于严某名下,那么魏女士的丈夫赠与财产系钱款赠与,非房产赠与,事前既未征得魏女士同意,亦未经过魏女士追认,该赠与行为已经侵犯魏女士的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赠与的钱款应予返还。
2、若魏女士的丈夫直接购买了该8套房屋,即魏女士的丈夫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全部购房款,但之后直接过户至严某名下,由严某取得房屋,则为房屋赠与;因此,涉案的8套房屋则属于魏女士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严某依法应当返还给夫妻二人8套房屋。
04假如魏女士起诉丈夫离婚时,是否能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从事实的角度来看,魏女士的丈夫与严某同居生活,生育了孩子,并将相当一部分的财产登记在小三严某名下,俨然是与小三严某另外组成了家庭,背叛了其与魏女士的夫妻感情。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若魏女士充分掌握了其丈夫与小三严某同居的证据,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魏女士的丈夫在与魏女士的夫妻感情破裂中存在重大过错,是过错方,在魏女士起诉离婚时,可以主张其丈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5假如魏女士起诉丈夫离婚时,是否能主张家务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88条是关于对家务劳动价值进一步予以认可的规定。在《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贯彻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首先,做家务是家庭夫妻双方的义务,必须承认这样一个现实,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
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二是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民法典》1088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这些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
因此,魏女士在家庭中付出较多,负担较多义务,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其丈夫支付家务补偿。
婚姻是一条路,你们要同行。
不仅是生活上,情感上,而且还有认知上,能力上。只有共同成长,齐步前行,谁也不落谁,谁也不输谁,各自都有喝彩声,各自都有鲜花和荣誉,而方向又是相同的,这样的婚姻之路才能尽可能长久。夫妻只有在平等的前提下,做到互相尊重,才能够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