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课堂】丈夫婚内出轨还转移财产,法官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2-02-18   浏览:2323次

丈夫婚后出轨

不但与别人同居还转移财产

妻子起诉离婚

法院*终判决

财产四六分

男少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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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因后果


  2010年,张三(男)与李四(女)经人介绍相恋并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常发生争吵,关系日益僵化,2017年,两人开始分居。

  “我一定要跟他离婚!”2019年1月,李四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终未果。本以为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人的感情能够有所缓和,但是2019年12月,李四又拿着诉状站在了法院的大门前。

  “他和别人同居了,还故意转移财产!”李四将这一桩桩委屈写进了离婚原因栏中,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张三少分或不分夫 妻共同财产,并赔偿损失5万元等。

  据李四叙述,婚后曾因怀疑张三有婚外情而闹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对张三进行询问,并调取了相应的临时居住证明登记,*终张三承认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双方婚后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和小轿车一辆,房子现由张三及其父母等人居住,车子登记在张三名下,已于2017年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但实际仍由张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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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庭审中,张三对离婚无异议,也同意平分商品房,但不承认转移财产。

  经查实,张三转移小轿车时,二手车销售发票上显示买卖双方的电话均为张三,故张三存在转移婚后共同财产(车辆)之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张三与李四解除婚姻关系,名下房产归李四所有,并由李四补偿一半的房款(120万元)给张三,由张三补偿李四车辆出卖款10万元,并赔偿李四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李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再次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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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决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 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导致夫 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张三存在明显过错。

  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同时结合张三有转移夫 妻共同财产(车辆)之事实,2021年1月,法院酌情确定妻子李四享有夫 妻共同财产份额由50%变为60%,由李四支付张三房屋补偿款97万元,张三支付李四车辆出卖款10.8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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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本案通过认定临时居住证明登记、派出所询问笔录等内容,确认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酌情判决无过错的女方多分财产,同时因男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车辆)的行为,对商品房和车辆重新予以分割,由无过错的女方分得60%,体现对婚姻过错方的惩处,依法保障无过错的女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八十七条现已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夫 妻共同财产处理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第 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离婚时可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法官对一方存在出轨、婚外情等过错行为在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时就有了裁量的依据和余地,这些违反夫 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财产分割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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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 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 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 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文章来源:浙江天平